三、 申报要求

三、 申报要求

(一)申报人依托各地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 领域进行申报。

(二)各地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 核,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信息完整性、准确性,杜绝弄虚作 假 。

(三)申报人填写申报表、附件材料,经用人单位推荐至各地主管部门。证明材料应包括:

( 1 ) 身 份证或护照扫描件;(2)学历、学位证书扫描件;(3)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聘用意向书扫描件;(4)工作经历证明材料;(5)主 持(参与)项目证明材料;(6)科研成果证明材料;(7)企业资 质及相关荣誉; (8)破格说明材料(申请条件破格提交); (9)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。

(四)各主管部门通过专用采集程序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, 包括申报表、附件材料、汇总表。需报送有关纸质材料为:申报书(加盖单位或企业公章)、汇总表(加盖主管部门公章)。

(五)各地主管部门通常于3月底4月初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(人事教育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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